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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儿维权】我们拿什么保护未成年人?
心理导读: 作者:自由即自律 来源:知乎 2020年4月9日,“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事件引发热议,涉事人员鲍某某为烟台杰瑞集团副总裁。受害女孩称,鲍某某经常逼迫其看儿童色情。受害女孩先后再烟台、北京两地报警,均为得到重视,后在南京警方的帮助下案件得到了实质性进展,《南风窗》进行了详细的报道,引起了社会民众的哗然。公开资料显示,出生于1972年的鲍某明曾任烟台杰瑞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并且从2018年6月至今,鲍某明...—www.52psy.cn
作者:自由即自律
来源:知乎
2020年4月9日,“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事件引发热议,涉事人员鲍某某为烟台杰瑞集团副总裁。受害女孩称,鲍某某经常逼迫其看儿童色情。受害女孩先后再烟台、北京两地报警,均为得到重视,后在南京警方的帮助下案件得到了实质性进展,《南风窗》进行了详细的报道,引起了社会民众的哗然。公开资料显示,出生于1972年的鲍某明曾任烟台杰瑞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并且从2018年6月至今,鲍某明一直担任中兴通讯独立非执行董事。不仅如此,据法制日报社《法人》报道,鲍某明拥有中美两国律师资格,还受聘成为知名法学院的兼职研究员。这就是妥妥的社会精英履历。鲍某明的事业顺风顺水,这样的人站在你面前,在他光鲜的外表和得体的谈吐下,大多数人都会放下戒备的心态,甚至会和他成为朋友。受害小女孩李星星(化名)的母亲就是被鲍某明的外在所欺骗,在长达半年的接触里,鲍某明的温文尔雅让母亲渐渐放下戒备,得到了母女二人的信任。鲍某明表示自己想要个女儿,母亲也认为他能提供更好的教育,就这样母亲将刚满十四岁的女儿交给了四十岁的未婚男人鲍某明。本想女儿能够拥有更好的资源条件,没曾想却把孩子推向了深渊。鲍某明在和孩子单独相处后,褪下了伪善的面具,露出邪恶的一面。在长达三年的相处里。鲍某明严格控制着小女孩的社交、生活,用尽各种语言对孩子进行精神控制,击垮孩子对未来生活的期待和信心,然后满足自己个人的欲望。他的所作所为,令人发指。中国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及性侵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主席令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先后在2006年,2012年进行修改,目前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2012年10月26日修订的最新版本。其中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其中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精致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相配合预防和惩治性侵害儿童犯罪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断修订完善,但是从历年的数据来看,保护未成年人避免性侵害的形势依然严峻。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基于对340件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研究完成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和全国“未成年人性侵害现状调查及预防教育研究”课题组的成果。在1977名6~9岁未成年人中,86.89%的未成年人明确报告没有遇到过“大人在其面前脱内裤并要看他解小便的地方”,89%的未成年人说没有“大人要强行脱其衣服或裤子并摸身体,让自己很不舒服”的经历。其余的未成年人对上述两个问题则报告“是”或者“不知道”。也就是说,近10%的6~9岁未成年人曾至少遭受过以上一种性侵害。在2033名10~12岁未成年人中,有3.71%的未成年人明确报告遭受过性侵害,其中有1%的未成年人报告遭受过“有人用东西划伤或塞进/捅进下身”“有人用生殖器摩擦你下身或插入你身体里”较严重的性侵害。在3416名13~17岁未成年人中,79。39%的未成年人明确报告没有遭受过任何形式的性侵害,另外有7.66%的未成年人明确报告遭受过性侵害,还有13.93%的未成年人报告“不知道”。其中明确报告曾遭受过性骚扰的为6.63%,不知道的为6.14%。明确报告遭受过性猥亵的为2.96%,不知道的为6.5%。明确自我报告遭受过强奸有1.42%,不知道的为7.78%。同时我们发现,在各选项上“不知道”的比例非常高。对于13~17岁未成年人,理应能清晰地认识到自己是否受到性侵害,但有这么高的比例选择“不知道”,原因可能主要有两点,一是确实不了解什么是性侵害,二是基于文化观念的影响,自己遭受了性侵害但不愿意承认。2017年至2019年6月,全国法院共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8332件,日均发生9件性侵害案件。这些只是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事实上还有大量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没有被披露出来的性侵害情况,所以真实发生的案件数量要大得多。
性侵未成年人的罪名及量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罪名依据刑法多项条款的规定可归纳有以下几种罪名: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等。《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幼女即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定罪为强奸罪,加重刑罚;同时《刑法》也有关于强迫卖淫罪的规定,尤其是强迫幼女即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卖淫的犯罪行为应加重对其的惩罚力度,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刑,同时罚款或没收财产,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依据刑法规定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定罪为嫖宿幼女罪、对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定罪为引诱幼女卖淫罪,以上两个罪名不论定罪哪个均可判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可判处罚款。学界的主流看法是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此罪的设立是不合理的。首先,嫖宿幼女罪犯罪主体设定不合理,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原则。其次,在相关刑罚的设定上的不合理。嫖宿幼女罪的存在目的是为了加大了对幼女的保护力度,所以嫖宿幼女罪设定的起刑点与强奸罪相比还要高,前者的最低刑期为5年,而后者的最低刑期为3年,另外,两者在最高刑罚的设定上有很大区别,前者的最高刑罚为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排除了死刑的适用,而强奸罪的最高刑罚则可能面临死刑。
一些能够预防的办法1.提高性侵犯罪基准刑,细化从重处罚情节。参考《美国杰西卡法案》规定:“猥亵12岁以下的儿童要被定为重罪,最低刑期25年,最高终身监禁。罪犯刑满出狱后还要被强制佩戴电子监视器受到终身电子监控。”《美国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及安全法》规定,“以下人员即使被刑满释放,联邦法官仍有权力判处其接受民事关禁。(1)有证据表明他们曾经有性暴力行为或可能有性骚扰儿童行为的人员;(2)患有精神病、心理变态、行为失常的人员;(3)曾经被释放后仍有过性暴力行为或性骚扰儿童行为的人员。”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相关经验,通过延长刑期、“民事关禁”等加重刑罚,同时出台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细化从重处罚量刑情节,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零容忍”。2.加强打击再犯力度。设置性侵未成年人特殊累犯,加重对该类再犯人员的刑罚。同时探索设置剥夺性罪犯再犯能力的处罚,如可以借鉴《韩国化学阉割法案》,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进行性犯罪的重犯,为防止其性冲动实行药物治疗。3.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制度。在公众安全与犯罪人权利的衡量中向前者倾斜,明确公开该类犯罪人员信息的情形、公开程序、内容、期限等,比如对于多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的成年性罪犯,应通过司法机关的官方新媒介渠道向公众公开其个人信息,增加公众的防范意识。4.扩大从业禁止对象的范围。除了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应当纳入从业禁止对象范围之外,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的多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的从事一般职业的成年性罪犯,也应规定在其刑满释放或者缓刑、假释期间,不得在当地从事与未成年人亲密接触的工作。5.建立健全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加强司法机关、涉未成年人主管部门与教育、医疗、安保等行业的协作,通过整合性侵未成年人的已判决案件、附条件或者相对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等数据,收集成年性罪犯的基本信息,利用“大数据”分析形成动态数据库,为确实有效预防从业禁止制度提供智慧支撑。6.净化社会环境。加强预防性侵害法制教育资源的建设。司法机关、教育部门牵头组织编辑出版符合当地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内容新颖、专业程度高的性侵害预防课件、动漫视频等法制教育资源,通过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介实现全面覆盖,营造关爱儿童、预防性侵害的社会氛围。最后我想对受害的女孩说,你纯真的心灵虽然受到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请相信法律最终一定会做出最正义的裁决,我们愿意一路陪着你。请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