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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仝卓高考舞弊”带大家学法律知识,备战公基
心理导读: 用“仝卓高考舞弊”带大家学法律知识,备战公基 事件回顾:2020年5月22日仝卓在直播时自曝高考时因心仪的高校要求应届生身份,于是“通过一些手段”将往届生身份改为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此言论一出引起舆论对仝卓高考舞弊的声讨。事后仝卓致歉并申请撤销学籍、学历。 此次事件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点包括侵犯法益、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诉期(追诉时效)等。 一.“高考舞弊”侵犯了哪些法益? 仝卓之所以会成为网民声讨的对象,...—www.52psy.cn
用“仝卓高考舞弊”带大家学法律知识,备战公基
一.“高考舞弊”侵犯了哪些法益?
二.学籍、学历、学位傻傻分不清楚?
三.相关责任人涉嫌哪些惩罚?
2.根据2013年在执行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主要看作弊情节的轻重,仝某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如果情节严重,则会触犯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相关责任人提供“假证明、假档案”的,涉嫌犯滥用职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责任人入刑、量刑应该都达标了,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法对相关行政人员的处罚是否已过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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