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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心理导读: 学校成立家委会和家长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父母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相关义务;政府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发展公共服务……8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传来消息,《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3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家庭教育步入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 我省是继重庆市、贵州省后,全国范...—www.52psy.cn
学校成立家委会和家长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父母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相关义务;政府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发展公共服务……8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传来消息,《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3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家庭教育步入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
我省是继重庆市、贵州省后,全国范围内第三个出台家庭教育法规的省份。《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影响。《条例》设七章37条。《条例》总则规定:“家庭教育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家庭实施、政府推进、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倡导全社会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妇联、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参加家庭教育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以身作则,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优良的品德、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此外,父母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还应当履行委托并与被委托人保持联系,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交流,定期团聚等义务。
《条例》规定:“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成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同时,《条例》明确,政府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家庭教育活动。(高建华)
文章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地址:http://www.shanxi.gov.cn/yw/sxyw/201809/t20180901_4738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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